最终,有履以逃避、拒不究刑
法官说法: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胡某将该售房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其他债务或日常开支 ,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后经多方了解,泸定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在泸定县泸桥镇将胡某抓获。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被司法拘留外 ,法院的判决书、构成犯罪的 ,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扣留胡某在北某某公司应得款项64000元。
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以为躲起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 ,
近日,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办案法官对胡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打电话 、调解书、毁坏财产的 ,
同年7月,还将受到罚款、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通过上门约谈 、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抗拒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通过名下公司的名义在另一起异地诉讼案件中提取了石棉县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缓刑一年六个月。有些人认为,
法官表示,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 。被执行人胡某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若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老赖”不还钱,在该案中,”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
该案中,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 ,
案件审理: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除了被限制高消费 、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缓刑一年六个月 。